淮南师范学院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结合实际,提出下列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庆生祝寿、参军就业、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凡遇到此类事项应向党组织报告。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书面报告制度。科级和一般党员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面报告,处级党员干部本人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纪委办公室书面报告备案。操办婚庆事宜的,应当提前7日书面报告拟办情况,操办完毕后7日内再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当在操办完毕后7日内本人书面报告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形式、时间、地点、标准、规模、范围等。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不顾规模、不顾范围、不顾社会影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二)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
(四)不准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公共资源。
(七)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不准在未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报告的情况下操办。
(九)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形象的庸俗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十)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及要求的党员干部,学校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备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条 厅级以上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全校所有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附件:1.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
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